主管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
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
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協談結果,應作成紀錄。主管機關得審酌參考協談結果,作成行政處分進
行追繳。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協談之執行方式。
二、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十五條定之。
三、協談結果仍應以行政處分為之,俾後續倘受處分人不遵守協談內容時
,得續依行政執行規定進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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