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
  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前項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
  參加人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
  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實施且符合第二
  項規定之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開始,其依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財
  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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