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
、會計及人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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