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
  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
  七、股東名冊
  八、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
      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報告書。
  十、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一、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提出之文件。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
  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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