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 各監察人查閱。 事業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事業有受重大損失之虞時,應 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