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
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
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
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書狀。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聲請、起
訴、上訴或抗告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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