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
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