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園內集會、展覽(售)、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除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藝文活動外,應填具申請書,如屬參加人數超過五千人之大型 活動,並應檢附交通維持計畫,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及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