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租土地租期屆滿、終止或解除租約時,租賃關係消滅。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依本府指定時間,將承租土地回復原狀點交 管理機關。承租人無賠償責任或給付義務者,其所繳租賃擔保金於點交後 十日內無息返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