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標租土地租期屆滿、終止或解除租約時,租賃關係消滅。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依本府指定時間,將承租土地回復原狀點交
管理機關。承租人無賠償責任或給付義務者,其所繳租賃擔保金於點交後
十日內無息返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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