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租土地租期屆滿、終止或解除租約時,租賃關係消滅。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承租人應依本府指定時間,將承租土地回復原狀點交管理機關。承租 人無賠償責任或給付義務者,其所繳租賃擔保金於點交後十日內無息返還 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