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七十九年臺北市地方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及各特種基金管理機關應分別依歲出額度核定表及單位概(預)
  算編製要點,附屬單位預算審定表及附屬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於
  七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前編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四份,二份送主管
  機關,二份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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