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處工作場所有關下列事項,應設置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設備、設施: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裝卸、搬運或堆積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
    等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高溫、低溫、噪音、振動等危害。
八、防止廢棄、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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