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計畫最大時供水量應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之一小時供水量之一.三倍至
  二.0倍為標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