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廣告物不得設置於下列處所: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學校、圓環、電線桿
      、路燈桿、變電箱、電信箱、或其他公設施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
      業主管單位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橋面、行道樹、交通號誌桿、路口十公尺內及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
      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
      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七、插設旗幟旗面飄揚時,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且不得於客運站牌二
      十公尺範圍內、人行道樹穴及草花花壇內設置。
  八、懸掛布條不得橫跨車道及人行道。
  九、廣告物不得遮蔽既有標誌牌面、號誌及車流偵測設備等。
  十、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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