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基隆市國 民中小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學生之各項成績紀錄表應自當學年度結束後,至少保存一學年。 三、曾赴國外、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轉學至本市國民小學時,其原學 校學業成績,由學校採認、換算之。 四、學生申請獎學金之成績證明,得以百分數發給。 五、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