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五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 年度決算等資料,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