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五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
  年度決算等資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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