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繳縣庫
  之各項收入,應使用統一收據。
  前項統一收據,應備具收據、通知、存根、報查各聯由本府財政科依規
  定格式印製。編列字號並登記領用機關及收據起訖號碼。填寫錯誤或遺
  失,應專案通知本府財政科註銷。收入機關使用統一收據,應按月列表
  ,檢附報查聯送本府財政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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