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繳縣庫 之各項收入,應使用統一收據。 前項統一收據,應備具收據、通知、存根、報查各聯由本府財政科依規 定格式印製。編列字號並登記領用機關及收據起訖號碼。填寫錯誤或遺 失,應專案通知本府財政科註銷。收入機關使用統一收據,應按月列表 ,檢附報查聯送本府財政科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