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文化法人,應將財
  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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