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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合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法使用市民卡相關個人資訊。 二、未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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