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得辦理設立人變更。設立人為一人或二人時,不得同時辦理增加或
退出,且六個月內以辦理一次為限。設立人為三人以上時,其變更人數不
得超過設立人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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