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或認養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得隨時終止契約,經營 管理者原繳納保證金不予發還,經營管理者或認養者不得異議,且不得要 求賠償或補償: 一、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經營管理或認養標的予他人經營管理或認養。 二、經營管理者或認養者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契 約約定之情形,經管理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之重大違規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