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或認養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得隨時終止契約,經營
管理者原繳納保證金不予發還,經營管理者或認養者不得異議,且不得要
求賠償或補償:
一、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經營管理或認養標的予他人經營管理或認養。
二、經營管理者或認養者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契
    約約定之情形,經管理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之重大違規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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