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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新闢道路或整修道路在全面施工鋪設柏油路面以前八個月應知會協調各管 線單位提前配合施工。 前述道路鋪設柏油路面一年內不得核准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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