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園或其設施得委由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經營管理或認養。受
託經營管理或認養者,應依委託經營或認養契約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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