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48
人,瀏覽人次:
89475602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15條
公園或其設施得委由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經營管理或認養。受 託經營管理或認養者,應依委託經營或認養契約管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