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應依管理規約管理商圈。會員應遵守商圈管理規約之規定。
  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管理商圈,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委
  員會訂定,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並報執行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