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任機關首長奉命依法暫付、預付及墊付之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
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可歸責於前任之事由無法收回者,
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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