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十九款規定者,處新
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處罰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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