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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監視錄影系統之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本府警察局為維護治安或公務使 用之必要,得調閱、複製之。除本自治條例已有規範者外,其他政府機關 因公務需要,函經本府同意後,亦得調閱、複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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