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原定用途。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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