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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原定用途。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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