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機構之設立,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經許
可並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辦理收托業務。
一、申請書。
二、托兒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基本資料。
三、托兒機構平面圖(比例圖不得小於兩百分之一,並註明樓層、各隔
間面積及總面積)及位置圖。
四、托兒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五、托兒機構組織章程及收托辦法。
六、工作人員一覽表及學經歷證明、體檢證明。
七、土地及房舍證明:
(一)土地部分應附土地權利證明或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最近三個
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騰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
土地自有者免附);其位於都市計劃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房舍應符合托兒機構用途之使用執照;其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如係租借應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八、財產清冊。
九、收退費情形及預算書。
財團法人設立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需另備以下文件一式三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董事名冊及身份證影本。
三、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四、董事會會議記錄。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應由社政單位會同消防、工務及衛生等相關單位
審查核定。
第一項所需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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