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之設立,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經許
  可並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辦理收托業務。
  一、申請書。
  二、托兒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基本資料。
  三、托兒機構平面圖(比例圖不得小於兩百分之一,並註明樓層、各隔
      間面積及總面積)及位置圖。
  四、托兒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五、托兒機構組織章程及收托辦法。
  六、工作人員一覽表及學經歷證明、體檢證明。
  七、土地及房舍證明:
    (一)土地部分應附土地權利證明或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最近三個
          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騰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
          土地自有者免附);其位於都市計劃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房舍應符合托兒機構用途之使用執照;其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如係租借應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八、財產清冊。
  九、收退費情形及預算書。
  財團法人設立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需另備以下文件一式三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董事名冊及身份證影本。
  三、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四、董事會會議記錄。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應由社政單位會同消防、工務及衛生等相關單位
  審查核定。
  第一項所需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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