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票價之訂定、調整,代徵人應於訂
  定、調整前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其未經申報擅自提高票價出售,而
  以原低票價報娛樂稅者,以匿報稅款論處。
  舞廳或舞場入場券之票價,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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