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
  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
  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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