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 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 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