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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學校依本辦法辦理校園場地開放之收支,除保證金採代辦方式處理外,餘 應納入學校預算。 前項收入得用於支應場地開放所需之業務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 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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