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縣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局長為召集人:
  一、工務局長。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及使用管理、都市發展、都市計畫課課長。
  四、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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