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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縣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局長為召集人: 一、工務局長。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及使用管理、都市發展、都市計畫課課長。 四、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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