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機構之設立,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經許
可並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辦理收托業務。
一、申請書。
二、托兒機構概況表(含名稱、地址、負責人等之基本資料)。
三、托兒機構平面圖(比例圖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並註明樓層、各隔
間面積及總面積)及位置圖。
四、托兒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五、托兒機構組織章程及收托辦法。
六、工作人員一覽表及學經歷證明、體檢證明。
七、土地及房舍證明:
(一)土地部分應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最
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
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
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房舍部分應附符合托兒機構用途之使用執照、房舍所有權狀
或建物謄本;如係租借應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八、財產清冊。
九、收退費情形及預算書。
財團法人設立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須另備以下文件一式三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
(四)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五)董事會會議紀錄。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應由社政單位會同消防、工務及衛生等相關單位
審查核定。
第一項所需書表,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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