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之食品業者於發現製造或販賣之食品或食品添 加物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於發現二十四小時內主動通報本縣衛生局 ,並主動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且公告停止使用或食 用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