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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凡停車逾七日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車,並自第八日起加 倍收費,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輛移至其他處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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