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停車逾七日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車,並自第八日起加
  倍收費,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輛移至其他處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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