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兒童福利服務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  主任。
  二  社工人員。
  三  行政人員。
  四  其他必要人員。
  提供住宿之早期療育中心,其應置人員比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未提供
  住宿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款人員得報經本府核准由其他人員兼任。但兼任人員不得超過
  總員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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