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服務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 主任。 二 社工人員。 三 行政人員。 四 其他必要人員。 提供住宿之早期療育中心,其應置人員比照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未提供 住宿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款人員得報經本府核准由其他人員兼任。但兼任人員不得超過 總員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