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提供公益設施者,應於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與各該公益設施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完成
  登記事宜。
  前項行政契約應載明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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