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停止使用或廢止其原使用許可:
  一、未完成使用手續、使用期間屆滿,或原使用許可業經撤銷或廢止,
      而仍使用管道者。
  二、於寬頻管道鋪設纜線及其相關設備以外物品者。但經本府專案同意
      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者。
  四、鋪設纜線有損壞寬頻管道結構、影響其他業者使用功能、市容觀瞻
      等,或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申請圖說不符,逾通知期限仍未完成
      改正者。
  五、其他違規使用寬頻管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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