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主辦單位得統一規定某一地區或街道招牌型式規格及懸掛方式,對市招裝
置必須顧慮公共安全,裝釘接頭焊牢,支架足以負荷繪面載重,並不得使
用容易著火之油類紙板或含有傑質塑膠軟布等建材,以減少災害及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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