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委員一人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
  儲,其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並於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
  。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
  七日內辦理移交。
  每學期結束後,應將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公佈周知。
  各項財務收支之辦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
  內,彙整相關單據、帳冊憑證及會議相關資料等送交學校留存,且至少
  保存三年。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憑證,本府得隨時予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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