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委員一人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 儲,其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並於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 。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 七日內辦理移交。 每學期結束後,應將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公佈周知。 各項財務收支之辦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 內,彙整相關單據、帳冊憑證及會議相關資料等送交學校留存,且至少 保存三年。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憑證,本府得隨時予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