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調處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為召 集人: 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課課長。 四、縣市議會代表二人 五、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