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縣(市)調處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為委員,由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為召
  集人:
  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課課長。
  四、縣市議會代表二人
  五、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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