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財政科已簽妥之縣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 兌付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付。 二、登入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登記簿。 三、喪失支票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向 指定兌付銀行提出已為公示催告之證明文件。 四、由本府財政科庫款支付股敘明支票喪失及掛失止付情形,簽報本府 財政科長核准後補發。 五、查明喪失原因對失職人員予與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