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財政科已簽妥之縣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喪失,經查明尚未
  兌付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付。
  二、登入縣庫支票掛失止付登記簿。
  三、喪失支票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向
      指定兌付銀行提出已為公示催告之證明文件。
  四、由本府財政科庫款支付股敘明支票喪失及掛失止付情形,簽報本府
      財政科長核准後補發。
  五、查明喪失原因對失職人員予與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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