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編號。
  二、營葬或存放日期。
  三、受葬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四、墓主或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住址與通訊
      處及其與受葬者之關係。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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