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委員會對人民請願案,審查後,認應成為議案者,即列入議程,無 成為議案必要者,報請大會存查,並由秘書室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議 員提議並有四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者,仍得成為議案。 前項請願案審查後認非縣議會所應受理者,由秘書室通知請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