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勒令改善,不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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