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執行中心於災害發生前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調查可能受災地區災民人數,及收容所分配情形。
  二、調查危險房屋,及建築物施工鷹架。
  三、取締不穩市招與廣告及其他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物體。
  四、宣導住民於颱風襲境期間注意防颱。
  五、設立臨時避難收容所,並配置管理人員及準備必要之糧食及其他物
      品。
  六、集合水利工程技術人員及準備搶修工具器材待命,執行水利搶修任
      務。
  七、傳播颱風消息,包括颱風強度、中心位置、進行速度、方向、中心
      附近最大風速、最大陣風、暴風半徑及颱風動態與警戒事項。
  八、組成救災任務隊待命,執行救災任務。
  九、於危險地區及湖庫、堤防、護岸,劃定巡邏線,指派救災任務隊巡
      邏,如發現有危險跡象,應作必要措施。
  十、加強巡邏,防止宵小活動,監視市場,嚴禁高抬物價。
  十一、禁止船隻出海,通知港內船隻栓繫牢固,並設法通知近海船隻回
      港。
  十二、集中醫師、護士待命辦理救護工作,必要時得商請當地醫護人員
      協助。
  十三、指定臨時診療所,並準備必要之急救藥品。
  前項第一至四款由村里自治人員或警勤區警員會同辦理;第五款至第七
  款由鄉鎮公所主辦;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由警察單位主辦;第十二款及第
  十三款由衛生局(金門縣立醫院)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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