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台、廣播電台、傳播公司、社團或個人,未經文化局及使用單位同 意不得作現場錄影、攝影、錄音、實況轉播。經文化局及使用單位同意 者並應自備器材;如需使用文化局原有設備者,應事前與文化局協調, 並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