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電視台、廣播電台、傳播公司、社團或個人,未經文化局及使用單位同
  意不得作現場錄影、攝影、錄音、實況轉播。經文化局及使用單位同意
  者並應自備器材;如需使用文化局原有設備者,應事前與文化局協調,
  並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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