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
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
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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