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
計分或扣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